台海网11月9日讯 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爆炸物案,被告人郭某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判刑10年。
2014年6月,被告人郭某伙同肖某、王某贵、王某联、宋某(四人均已判刑),由肖某驾驶车辆到三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硐,郭某和王某贵、王某联、宋某四人进入该矿业公司石灰石硐里盗窃雷管、炸药,肖某驾驶车辆在硐口附近等候。
次日凌晨3时,五人载着偷来的火工材料返回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上午10时许,肖某驾车载着雷管、炸药离开住所,途经高陂镇和兴村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查扣雷管29发、炸药7包和10根。
6月19日,被告人郭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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