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民爆协会安全生产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玉溪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提质增效、实现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民爆行业总体安全观和整体利益,保障企业与用户(业主)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守法合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互利共赢、安全发展”为核心宗旨,立足行业一体化发展格局,强化行业整体意识与系统思维,建立健全行业和会员企业自律机制,规范和引领行业安全生产、道德行为与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协同联动、优势互补的行业生态,共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行业自律的民爆市场环境,助力玉溪市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玉溪市辖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的会员单位。各方须以公约为纽带,打破环节壁垒、强化行业整体意识,将公约要求深度融入安全生产全链条管理,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强化生产、流通、作业各环节协同配合,筑牢行业安全防线,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与一体化发展大局。共同推动我市民爆行业安全、规范、有序、和谐稳定发展,自觉接受协会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遵守社会公德、履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章守则,自觉执行行业自律公约。
第五条 通过玉溪市民爆协会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 协作式开展行业和会员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和安全体系建设,树立争先创优的民爆工匠精神,依靠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化管理,不断降低成本,规范经营,提升效益,保障生产安全。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落实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确保民爆物品不流失、不炸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视生态环境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环保意识,降低爆破有害效应。
第七条 提倡企业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行业形象。按照沟通、创新、协作、共享和等价有偿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增强会员企业整体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坚持热情友好、平等相待,诚实守信的原则,努力发展与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学习外部先进经验,开拓视野,优势互补,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行业经营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相关政策,在玉溪市辖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测振、民爆器材储存设施安全评价等会员单位(企业),必须合法经营并办理有关资质证书。杜绝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转包/出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为维护玉溪市爆破行业安全、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会员单位在经营中要遵守下列公约:
(一)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己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不得通过恶意降价、低价倾销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二)爆破作业会员单位要遵循市场价格规律承揽爆破工程,不搞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恶性竞争、“内卷式”恶性竞争等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爆破作业单位不能以低价开展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承揽工程;要严格遵循市场合理定价机制,依据成本、服务质量、市场行业合理报价,维护行业合理生存空间。不能靠低价恶意竞争压缩安全成本、降低安全标准、简化作业流程等行为导致产生安全生产隐患;
(四)爆破作业单位要按资质等级承揽爆破工程,不得超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以免造成技术力量不足、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违规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照作业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作业;
(五)爆破工程项目不得分包转包,不能以挂靠、分包等方式变相从事涉嫌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六)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能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及爆破测振单位,应由委托单位(业主)自行选定;
(七)在爆破工程招投标中,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采用互相串通、围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与招标方、委托方恶意串通,排挤其他会员单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八)严禁通过降低服务标准、缩减服务内容、简化作业工序、使用不合格民爆物品等方式,弥补低价竞争带来的成本损失,切实保障服务质量和作业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九)坚持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签订业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杜绝虚假签约、恶意违约、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拖延合同履行等行为,维护行业契约精神;
(十)规范业务结算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共同维护行业资金流转秩序,营造诚信经营的行业氛围。
(十一)加强会员企业间的沟通协作、互帮互助,推动行业技术交流、资源共享、经验互鉴,共同商议解决行业发展难题,形成行业发展合力,提升玉溪市民爆行业整体安全和竞争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完善协会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民爆行业监管体系,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玉溪市民爆协会应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平等互利、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和自律监管工作,维护行业安全生产、行业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宣传本公约,教育本企业所属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玉溪市民爆协会反映。因其他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向玉溪市民爆协会申诉,请求帮助和协调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玉溪市民爆协会接受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投诉,并负责接待受理单位和个人来信、来电、来访与举报工作。
第十五条 为督促本公约的有效贯彻执行,可通过本辖区内涉爆会员企业推荐协商,组织自律监督协调小组,调查核实企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根据需要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排查,提出表彰和需要协调处理违规的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玉溪市民爆协会对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行业秩序、诚信经营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当地媒体等给予宣传表彰。对违规违约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纠正或根据失信惩戒制度给予处分,并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其他企业或业主权益,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按章程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报送政府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玉溪市民爆协会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体会员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玉溪市民爆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约如有未尽事宜和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民爆协会于2026年6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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