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4名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13年9月16日下午2点多,遵义市城区某砂石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昨日,该案经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4名作业人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某砂石厂属于私营独资企业,被告人王某系该厂负责生产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013年5月10日,该厂与某爆破公司签订了一份实施工期为36个月的石料开采爆破合同,并约定爆破公司指派被告人杨某、李某担任爆破员,被告人任某担任爆破安全员。
然而,王某为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同意未取得爆破资质的曾某,在炸材中添加复合肥等物质。当年9月16日,炸材运抵位于红花岗区某乡镇的爆破现场后,王某又安排无爆破资质的员工周某、曾某等7人,协助被告人杨某、李某、任某实施爆破工作。结果,当天下午2点多,在实施爆破装填炸药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事故。(本报曾作详细报道)事故发生后,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经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无爆破作业人员参与爆破作业;炮眼内添加含有爆炸性质的硝酸铵和硝酸钾成分物品、木粉等混合物,改变了炸药敏感度。间接原因是爆破公司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未取得资质的工人参与运输和装填爆破器材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等。
经法院审理认定,4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分别判处杨某、任某、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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