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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竞争没有赢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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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2 08: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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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09年3月,重庆某电厂120米高烟囱爆破拆除项目招标过程中,经过前期筹划及初选,最终共有甲、乙、丙三家爆破企业入围。开标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报价比市场价格高出近五成,而丙公司的报价比市场价格低了将近30%,甲公司当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项目招标组并没有予以采信。
眼看着自身的公平竞争权利要被无形剥夺,甲公司想到了工程爆破协会,希望协会能够协调处理此事。
了解到此事后,协会高度重视,并通知顾问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重庆市工程爆破行业自律公约》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此种行为是被禁止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后,律师收集、整理了行业市场现状的书面意见,及时与业主单位、招标部门沟通,使本次招标成为流标,招标单位决定择期另招。
律师点评:
恶性竞争没有赢家,受损的只能是自身以及本行业。此次事件中,乙丙双方一高一低恶意串通,企图采取围标、低价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此次招标项目,而最终却南辕北辙,不但企业自身形象受伤,同时受到了行业内部的处分。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提升企业合法经营的意识已迫在眉睫。
加强技术研发创新,跑在人前,避免恶性竞争。创新才能发展,因循守旧必将被淘汰,苦练内功、创新技术、提升企业自身竞争能力才能保持企业勇往直前,立于不败之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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